仲裁公告
杭州双牛大厦开发有限公司:本仲裁委员会受理的(2010)杭仲字第103号申请人叶飞与被申请人杭州双牛大厦开发有限公司之间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0)杭仲裁字第103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杭州双牛大厦开发有限公司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请人叶飞交付双牛大厦23层9号房屋并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契证。二、本案仲裁费合计14574元(申请人已预缴),由被申请人承担,由被申请人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30日内径直支付给申请人。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发生法律效力,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杭州仲裁委员会
2010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