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0年8月16日
李建邦:本院受理的原告朱苏花与被告李建邦、沈会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0)温鹿藤商初字第7号
付晓光、曹春尼: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长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诉你们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直接送达及邮政特快速递等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裁判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0)温鹿藤商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藤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0)金义经催字第32号
本院于2010年6月26日受理了申请人义乌优讯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汇票(票号为:AA/0106422138,出票日期为2010年5月22日,出票金额为2420元,付款期限一个月,收款人为台州市黄岩中港五金塑料厂,申请人为义乌优讯进出口有限公司),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0年8月5日作出了(2010)金义经催字第32号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义乌优讯进出口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0)金义经催字第31号
本院于2010年5月26日受理了申请人义乌赛威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汇票(票号为:DB/0100148504,出票日期为2010年4月9日,出票金额为3720元,付款期限一个月,收款人为兰州紫金飞度物资装备有限公司,申请人为义乌赛威进出口有限公司),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0年8月5日作出了(2010)金义经催字第31号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义乌赛威进出口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0)金义经催字第30号
本院于2010年5月20日受理了申请人金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GA/0101433756,出票日期为2010年5月5日,出票金额为80000元,汇票到期日为2010年11月5日,出票人为金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上海太光钢板销售有限公司),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0年8月5日作出了(2010)金义经催字第30号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金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0)金义经催字第27号
本院于2010年5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重庆宝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汇票(票号为:DB/0104814763,出票日期为2009年10月28日,出票金额为1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10年4月22日,出票人为义乌市鸿顺制衣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绍兴圣尔美纺织品有限公司),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0年8月10日作出了(2010)金义经催字第27号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重庆宝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0)金义经催字第34号
本院于2010年6月3日受理了申请人义乌伟东内衣商行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汇票(票号为:GA/0104553486,出票日期为2010年4月8日,汇票到期日为2010年10月8日,出票金额为20万元,出票人为浙江省东阳市梦芭蕾服饰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义乌市伟东内衣商行),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0年8月10日作出了(2010)金义经催字第34号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义乌伟东内衣商行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0)金浦商初字第2394号
张益民:本院受理原告吴建国诉被告张益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洪秀珍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楼天兰,人民陪审员楼巧珍组成合议庭,定于2010年11月1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0)金浦商初字第2423号
陈浦镇:本院受理原告王虬龙诉被告陈浦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洪秀珍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楼天兰,人民陪审员楼巧珍组成合议庭,定于2010年11月16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0)金浦商初字第2397号
潘学罗、潘瑜:本院受理原告徐国政诉被告潘学罗、潘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洪秀珍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楼天兰,人民陪审员楼巧珍组成合议庭,定于2010年11月16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0)金浦商初字第2300号
葛海燕、倪萍:本院受理原告楼永强诉你们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0年11月22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0)金浦商初字第2188号
方旭根:本院受理原告戴永胜诉你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0年11月22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0)金浦商初字第2189号
方旭根:本院受理原告戴永胜诉你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0年11月22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0)金浦商初字第1825号
张卫荣:本院受理黄红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金浦商初字第18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0)金浦商初字第2299号
葛海燕:本院受理原告楼永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0年11月29日上午8:30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0)金浦商初字第2377号
潘倡倡、陈帆影:本院受理原告赵成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0年11月29日上午9:30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徐勤虎:本院受理原告江樟林与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0)衢江民初字第655号
毛小平:本院受理原告缪水银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衢江民初字第6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江山市人民法院
(2010)台椒商初字第1118号
台州市路桥区创发电子厂、李海斌、黄丽君、王伟:本院对原告台州市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路桥创发电子厂、许文斌、李海斌、郑伟君、徐华、黄丽君、王伟、陈道德、曹金花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依法裁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台椒商初字第111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2010)甬海法舟商初字第171-178、185、186号
舟山市珑源船务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翁舟海(171号)、俞忠于(172号)、胡成年(173号)、吴友忠(174号)、胡忠军(175号)、何全军(176号)、翁年芹(177号)、来亚丹(178号)、胡彬(185号)、胡岳友(186号)诉你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十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你应当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并于2010年11月18日前完成举证。本院定于2010年11月19日上午8时45分于本院舟山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该十案。届时你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宁波海事法院
(2009)甬海法舟商初字第176号
俞志锋、周飞儿:本院受理王和昌与你们合伙经营船舶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09)甬海法舟商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和原告提交的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和对上诉状副本答辩的期限均截止至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并应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2010)甬海法商初字第192号
宁波瑞通船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舟山顺谐船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瑞通船务有限公司光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0年11月16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海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