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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版:说法

法官说法

保证合同纠纷和解撤诉后维权费用不能再次请求赔偿



  ■通讯员王蓓张小玲

  案情回放: 

  去年12月,慈溪某担保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慈溪某化纤公司承担保证合同的反担保责任。该案庭审过程中,被告公司向原告公司支付了主债权本息2DD万元后,原告公司即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 

  今年2月3日,原告公司再次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支付原告因维权产生的费用(即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律师代理费等)合计17DDD元。原告公司认为,根据双方保证合同约定,保证合同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息、逾期利息、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一切费用。前案中,原告基于对被告的信任,在其支付了主债权本息后就向法院撤回了起诉,但这并不意味着原告放弃该部分实体权利,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维权费用的保证责任。 

  被告公司答辩称,前案中,已经与原告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其同意在被告归还借款本息后向法院撤诉,现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原告公司再次起诉,是一案两诉。 

  近日,宁波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了慈溪法院对该案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法官说法:本案中,根据双方的担保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其已付贷款本息及维权费用。但由于在前案诉讼中,原告起诉范围已经包含了维权费用,在被告偿付了贷款本息后,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撤回了起诉。现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在和解协议中明确表示其愿意承担原告为维权所支出的上述费用。根据法律规定,因撤诉而产生的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等应由其自行承担,原告对此应当知道,且法院已裁定上述费用由被告负担。同理,其为维权所支出的律师受理费也应当由其自行负担。


浙江法制报说法06保证合同纠纷和解撤诉后维权费用不能再次请求赔偿 2010-08-17 2 2010年08月17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