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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版:说法

法院公告



  2010年8月17日

  (2010)杭拱商初字第380号 

  祝羽丰、严美霞:本院受理原告张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0)杭拱商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10)杭拱商初字第597号 

  浙江中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徐冬生: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亚美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中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徐冬生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10)杭拱商初字第757号 

  佟富全:本院受理原告秦小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0)杭拱商初字第7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09)杭西商初字第2115号 

  郑萍、翁力文、杭州爱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吕文革就(2009)杭西商初字第2115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0)杭西民初字第1091号 

  莫碗林、莫水明:本院受理原告林文琴诉被告李时权、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及你们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62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0)杭西商初字第105号 

  叶镔滨:本院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浙大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杭西商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0)杭西商初字第1090号 

  蒋利明、吴慧芳:本院受理范一军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536开庭审理。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0)杭西商初字第1096号 

  方林:本院受理吴敏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536开庭审理。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0)杭西商初字第1097号 

  方林:本院受理吴敏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536开庭审理。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0)杭江笕商初字第77号 

  俞建梁:本院受理原告陈基达诉被告你、周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杭江笕商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俞建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陈基达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按银行间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自2008年5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周建强对上述款项负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被告俞建梁、周建强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09)杭江商初字第908号 

  胡新中、何玲玲、胡海啸、吴夏姬、吴静、浙江鼎兴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高水华诉被告胡新中、何玲玲、胡海啸,吴夏姬、吴静、浙讧鼎兴贸易有限公司、张钟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09)杭江商初字第90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下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0)杭江商初字第313号 

  海宁市普巨布艺有限公司、何小平、陈惠娟、赵炳虎、高利萍: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广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典当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0)杭江商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0)杭江民初字第1075号 

  杭州利源轻型钢房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郑万华诉你方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0)杭萧民特字第7号 

  本院受理陈金炼申请宣告陈金彪公民死亡一案,经查:被申请人陈金彪,男,195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达弄2号,陈金彪于1999年10月离家出走后,下落不明已满4年。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为1年(公告期至2011年8月13日止)。希陈金彪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联系人:周全林,电话:0571—82660073)。公告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10)杭滨商初字第350号 

  吴铁锋:本院受理王明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杭滨商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0)杭富商初字第1735号 

  高亦华:本院受理原告袁兵诉高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你立即归还借款400000元及利息184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公告同时向你送达开庭传票,本院定于2010年11月16日14时30分在富阳市人民法院审判楼一楼1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富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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