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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版:新闻

仲裁公告



  陈恩伟:本委受理的(2010)杭仲(萧)字第00029号申请人石彬伟与你方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请求裁决:1、你方立即支付所拖欠的房屋租金及违约金19090元(按每日租金115元的双倍计算,从2010年4月28日起算至2010年7月19日)、物业费330元、电费99.43元、煤气费100元,共计人民币19619.43元;2、你方承担所有仲裁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仲裁风险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本委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上述期限届满后,本委将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10年11月9日下午两点整在本委萧山分会第一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西河路447号,邮编311200,电话0571—82660820)

                杭州市仲裁委员会

                 2010年8月23日

  海盐欣旺泡塑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浙江恒洋热电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委(2010)嘉仲字第009号裁决书。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案件受理部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嘉兴仲裁委员会2010年8月23日


浙江法制报新闻02仲裁公告 2010-08-23 2 2010年08月23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