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浙嵊渔运1368号船(自编船号)船主:
因你下落不明,根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52条第4款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浙省渔政罚告(2010)018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经我局调查,现已查明,浙嵊渔运1368号船(自编船号)无任何证书,在伏季休渔期间从事拖网作业,于2010年8月3日,在北纬28度48分、东径122度01分,被中国渔政33001号船查获。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特别严重,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23条、30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41条规定,拟给予如下处罚:没收浙嵊渔运1368号船(自编船号)壹艘。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你可在公告期满后3日内向本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联系电话:0580—3016329联系人:徐朝平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2010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