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数字报纸


02版:实话

“原则上”是伊春空难原因之一

制度条款中有诸多“原则上”,是绕开制度的一个意识折射。为什么就不能原则面前严肃一点呢?



  25日,黑龙江省伊春市外宣办主任金毅对中新网说,伊春飞机失事现场已经发现43具遇难者遗体,另外53人获救,均已送往医院进行救治,目前看无生命危险。稍早前,黑龙江省公安厅副厅长孙邦男对中央电视台说,飞机是在距离跑道1.5公里的草地上断裂的,随后发生小型爆炸。

  空难发生,让人悲哀,悲哀之余,必然要反思。飞机断裂,应有质量原因,可是还有其他原因吗? 

  我们不妨分析一下相关资料。伊春林都机场属新建机场,地处山谷交汇漫滩处。因此夜航条件比较复杂。南航黑龙江分公司运行安全技术部2009年8月27日印发的“关于伊春/林都机场运行安全措施”文件明确指出,“9月1日以后伊春机场原则上不飞夜航”。然而,失事航班按飞行计划是20:45从哈尔滨太平机场起飞,21:40降落伊春林都机场。结果,22时10分许,飞机失事。

  从这里,我们不难分析出,伊春空难原因之一就是夜航,但为什么要夜航呢?原因也许是复杂的,但和文件中的“原则上”不无关系。现实告诉我们,“原则上”是个非常灵活的词语,往往就是允许非原则,一般之外搞“二般”。

  由此视之,伊春空难是航空的悲剧,更是我们制度的悲剧,是“原则上”泛滥的悲剧。这是血的教训,是惨痛的提醒。制度条款中有诸多“原则上”,我认为,这是自我原谅,为错误找借口,绕开制度的一个意识折射。我们真的应该反省了,为什么就不能原则面前严肃一点呢? 

  伊春空难是对“原则上”的一个警告。我期盼,今后的制度、规定中,别再出现“原则上”了。我们需要的不是“原则上”,而是必须坚持原则。


浙江法制报实话02“原则上”是伊春空难原因之一 2010-08-26 2 2010年08月26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