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数字报纸


06版:说法

定金的利息应否返还?



  何先生问: 

  前不久,我和刘某签订了一份价值20多万元的买卖合同,我支付了3万多元定金。现在因对方不能履行合同,便按双倍将定金返给了我。请问,我可否要求他付定金利息? 

  本报作答:定金、违约金、赔偿金,这“三金”在经济合同中十分常见。依照《担保法》的规定,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和赔偿金是可以并用的。因此,一般情况下,在同一合同中适用违约金后就不能再适用赔偿金,而定金利息作为一种损失当事人可以另行主张。    


浙江法制报说法06定金的利息应否返还? 2010-08-27 2 2010年08月27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