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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版:说法

被冒赔的钱可否要回来?



包女士问:

  两年前,我因购物与店铺女老板张某发生纠纷,发生了争吵和相互推搡,她男人报案,警察赶来将我们劝开。事后张某开了住院证明,说我造成了她腹中孩子流产。为此,我被警方拘留了15天、罚款1000元,并赔了张某1万元钱。1年后,我发现张某并未流产,当时的流产证明是在医院偷开的。后来,警方根据我的申述,撤销了对我的拘留、罚款处罚,对我给予了行政赔偿,但张某就是不肯退还那1万元钱。请问,我该怎么办? 

  本报作答:张某捏造事实陷害他人,使他人受行政处罚,这是一种诬告陷害行为。虽不构成诬告陷害罪,但公安机关也可以《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并责令张交出所得的1万元钱。

  另外,公安机关撤销了对你的处罚,证明了你所说的“张某并没有流产”的事实。因此,她所得的1万元赔偿金为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你也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返还那1万元赔偿款。■王景龙 柄权 福臣


浙江法制报说法06被冒赔的钱可否要回来? 2010-08-31 2 2010年08月31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