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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版:说法

法院公告

2010年8月31日



(2010)杭上商初字第762号 

  何琼:本院对沈丽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杭上商初字第7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0)杭上商初字第1236号 

  蒋航洋、冯骏:本院受理原告施红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期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4号法庭开庭审理。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0)杭下商初字第1356号 

  浙江瀚润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盛坚强诉你及付辛朝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10)杭拱商初字第58号 

  陈兆良:本院受理原告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你债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杭拱商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10)杭拱商初字第60号 

  陈兆良:本院受理原告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你债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杭拱商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10)杭拱商初字第541号 

  张宏、俞卫萍、沈梅洪:本院受理原告方百洋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0)杭拱商初字第5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10)杭拱商初字第807号 

  林雪静:本院受理原告俞彩华、周幸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10)杭拱商初字第895号 

  朱一峰:本院受理原告金唯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10)杭西执民字第1491号 

  杭州诚成感应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杭州五联股份经济合作社申请执行杭州诚成感应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委托浙江勤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杭州诚成感应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部分机器设备进行评估。现已作出浙勤评报(2010)239号资产评估报告,其市场价格为4712500元,司法处理价值为3298900元。本院(2010)杭西执民字第149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杭州诚成感应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部分机器设备。现予公告送达,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次日起10内,向本院申请重新评估。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0)杭西商初字第607号 

  徐世铭: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杭西商初字第6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0)杭西商初字第608号 

  袁向阳: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杭西商初字第6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0)杭萧商初字第2432号 

  绍兴县庆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许小松诉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0年12月6日9时30分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院第1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10)杭萧商初字第2453号 

  丁松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0年12月6日14时50分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院第1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10)杭萧商初字第2448号 

  洪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0年12月6日14时50分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院第1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10)杭富民初字第1344号 

  孙勇:本院受理原告方海英诉你离婚纠纷,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将由姜文宪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吴贤祥、人民陪审员韩峰明共同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0年12月2日8时30分在富阳市人民法院7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0)杭富民初字第1350号 

  赵水红:本院受理原告张丁法诉你离婚纠纷,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将由姜文宪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吴贤祥、人民陪审员韩峰明共同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0年12月2日9时30分在富阳市人民法院7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0)杭富大商初字第641号 

  董民生:本院受理原告邵华诉你及申屠银芳、富阳市富谊涂料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0年12月3日9时30分在本院大源法庭二楼审判庭(富阳市春江街道建设村丁埠弄38号)开庭审理。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0)杭富大民初字第215号 

  兰金林:本院受理原告章法苗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0年12月3日8时30分在本院大源法庭二楼审判庭(富阳市春江街道建设村丁埠弄38号)开庭审理。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0)杭富民初字第1748号 

  黄继华:本院受理原告章国军诉被告沈群、黄继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黄继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依法向黄继华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沈群归还原告借款40000元,由黄继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公告同时向你送达开庭传票,本院定于2010年11月29日8时30分在富阳市人民法院10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富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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