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数字报纸


04版:说法

新买小四轮未经许可运卷烟

无证承运被处卷烟价值15%的罚款



  ■通讯员李中水

  案例:最近,诸暨市烟草专卖局稽查人员根据举报,对驶进市区的一辆崭新的农用小货车进行检查,查获真品卷烟利群等110条,价值10513元。因车主徐某不能提供该批卷烟有效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该局依法对涉嫌违法运输的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经查,徐某当天上午受一陌生人(货主不详)所托,让其去杭州萧山楼塔镇一经销户处将卷烟运送到诸暨市某地。徐某明知是烟草专卖品,在无合法有效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将这批卷烟从萧山运到诸暨并收取了运费。 

  诸暨市烟草专卖局在卷烟货主无法查证的情况下,作出卷烟先行登记保存60天、经登报公告后仍无人认领变卖上述卷烟的决定,对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运输的卷烟价值15%的罚款的处罚。 

  说法:本案系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案件,徐某违反了我国《烟草专卖法》第22条和《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35条、第36条的规定。 

  因此,对徐某应根据《烟草专卖法》第31条第2款、《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55条第(三)项“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徐某半月前新买了小四轮,原本想赚点运费,没想到一不小心踏进了法律的“禁区”。这里要提醒广大零售户,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而自运、托运、承运烟草专卖品,都是要受到行政处罚的。


浙江法制报说法04新买小四轮未经许可运卷烟 2010-12-03 2 2010年12月03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