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段长约好合伙但未出资
85万元“利润”以受贿论处
■通讯员钱科萍钱良波
本报讯近日,嵊州市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嵊州交通局公路管理段原段长韩德忠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追缴赃款91万元。据悉,一审判决作出后,韩德忠提起上诉。
检察机关查明,1999年至2002年间,韩德忠在担任嵊州市交通局公路管理段段长、书记、上三公路嵊州段建设指挥部成员、办公室主任,上三公路路面及交通安全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组成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1万余元。
在一审法庭辩论中,韩德忠认为其中的85万元不是受贿。韩德忠辩解,在招投标以前,自已与张某、丁某等人约定合伙做生意,如果中标,有钱大家赚。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韩德忠与张某、丁某等人有过合作、分红的口头约定,但韩德忠既未出资,也未实际参与经营、管理,不构成实质意义上的合作投资。其从丁某处获取的85万“利润”,符合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应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