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船上休息猝死是否属于保险除外责任
法院:船员在船上睡觉也属“在岗”
■通讯员王舜毕
船员在船上睡觉的时间能否认定为“在岗”?船员猝死是否属于保险除外责任?日前,宁波海事法院审理的一起保险索赔纠纷给出了答案。
案情回放:
2009年4月15日晚,“江夏东”轮上的船员在进行工作交接时发现,轮机工休息室里的丛某已经没了生命迹象。经相关部门查证,丛某被认定为“意外猝死”。
丛某生前,所属海运公司为他在保险公司的多个保险项目上投了保,每年的累积赔偿限额高达30万元。海运公司拿到工伤认定结论书后,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则认为,丛某的猝死是发生在休息时间,并在他专有的房间内,既非工作时间,也不在工作岗位,属于因病死亡,不构成工伤,应为保险除外责任。
其后,保险公司以海运公司未提供劳动合同、死因鉴定和户籍证明等材料为由,中止了理赔程序。
今年3月,海运公司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其理赔丛某的保险赔款。法院经过审理,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赔款30万元。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期间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近日,保险赔偿履行到位。
法官说法:根据现代汉语的解释和医学上的定义,猝死系死亡的一种临床表现,而非死亡原因。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的规定,猝死视同工伤。
丛某死亡时系“江夏东”轮的机工。船员的工作不同于陆地上的其他工作,只要在船上,即使不在值班,也处于随时待命状态,应当视为在工作场所内。因此,只要船员在船上,无论是在值班或在船上房间里睡觉,均应认定为“在岗”。
此外,原告未提供书面劳动合同并不影响双方之间构成船东与船员的关系,法院就是以此认定保险公司的保险理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