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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版:维权

法院公告

2010年12月9日



  (2010)杭下商初字第1123号 

  冯俊:本院受理原告曾军林诉你及李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再次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及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0)杭下商初字第756号 

  汪胜田: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杭下商初字第75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0)杭下民初字第64号 

  齐印月: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敏飞诉你及王毅、王湧渭、陆银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王湧渭、陆银林已向本院递交上诉状,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0)杭下商初字第518号 

  俞海尧、郦建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诉你们及俞海英、傅鲁锋、浙江沃尔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康桥汽车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0)杭下商初字第51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0)杭下商初字第497号 

  官平东、李肖润:本院受理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诉你们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0)杭下商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0)杭下商初字第866号 

  郦国华:本院受理原告赵国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0)杭下商初字第86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0)杭下商初字第1503号 

  叶光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分行百井坊巷直属支行诉你及鲍高全、邓善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0)杭下商重字第1号 

  王明松: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县亚通纺织品有限公司诉你及金玲芳、赵群英、邹益燕、余卫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杭下商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0)杭下催字第86号 

  申请人杭州三利电器电缆有限公司因中国工商银行转账支票(第BG\0210881340号,出票日期2010年12月1日,出票金额人民币50000元,出票人:杭州三利电器电缆有限公司)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4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申请人在公告期满后一个月内提出的申请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0)杭下民初字第891号 

  沈愈:本院受理原告王晓琳诉你名誉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杭下民初字第89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0)杭富大商初字第536号 

  董森源、蒋小秋:本院受理原告蒋康林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杭富大商初字第53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富阳市人民法院(2010)杭富商初字第1396号 

  王小新:本院对原告黄根花诉你与倪万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杭富商初字第13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富阳市人民法院(2010)杭富商初字第1180号 

  沈见平、徐一丁:本院对原告李国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杭富商初字第11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富阳市人民法院(2010)杭富商初字第2462号 

  陈靖:本院受理原告郑加安诉你与浙江东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货款人民币4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05860元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将由陈健平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鲁冰、人民陪审员孙明霞共同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1年3月14日8时30分在富阳市人民法院10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富阳市人民法院(2010)甬东商初字第361号 

  宁波天润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钱程与被告你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甬东商初字第361号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院将依法审理。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2010)甬镇商初字第491号 

  俞惠明:本院对原告王少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甬镇商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10)甬仑催字第18号 

  申请人中交二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1份(出票人为宁波钢铁有限公司,号码为GA/0101405911,出票日期为2010年1月21日,汇票到期日为2010年7月21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310519.42元,付款银行为深圳发展银行宁波北仑支行,收款人为宁波宁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最后被背书人为申请人),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2010年12月7日作出(2010)甬仑催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中交二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在汇票到期日请求支付。 宁波北仑区人民法院(2010)甬仑催字第15号 

  申请人重庆秦川工贸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1份(出票人为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号码为GA/0107583516,出票日期为2010年8月5日,汇票到期日为2011年2月5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350000元,付款银行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支行,收款人为浙江吉利汽车零部件采购有限公司,最后被背书人为申请人),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2010年12月7日作出(2010)甬仑催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重庆秦川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在汇票到期日请求支付。          宁波北仑区人民法院(2010)甬海商初字第1251号 

  任恒、张孟科、孙丹敏、叶芳耀、宁波宏耀进出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金龙与被告任恒、被告张孟科、被告孙丹敏、被告叶芳耀、被告宁波宏耀进出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0)甬海商初字第12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10)甬象催字第19号 

  申请人长沙宇兴冶金科技有限公司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该承兑汇票号码为GA/0104982599,汇票金额为人民币贰万元整,出票人为宁波运德针织印花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象山鸿文印花有限公司,付款行为象山县绿叶城市信用社,出票日期为2009年11月27日,汇票到期日为2010年5月27日,最后持票人为长沙宇兴冶金科技有限公司。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可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象山县人民法院(2010)绍嵊民初字第1233号 

  刘伯贤:本院受理原告韦生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绍嵊民初字第123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准予韦生花与刘伯贤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韦生花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双方不得另行结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嵊州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维权04法院公告 2010-12-09 2 2010年12月09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