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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版:世相

公 告



  蒋金胜:本局依法查处你在拱墅区德苑路大关南九苑大门口机动车从事未取得营业执照进行贩卖桔子的经营活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局[2010]第610202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并处没收桔子捌佰斤的行政处罚。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来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区建设银行各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或拱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拱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0年12月13日


浙江法制报世相03公 告 2010-12-13 2 2010年12月13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