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黑局长”一审被判11年
◇本报记者余春红通讯员谢保华宁藏拙
本报讯温州“打黑局长”施德扩受贿案(本报曾作报道)昨天在苍南县法院宣判。施德扩一审被判犯受贿罪,获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暂扣于检察机关的赃款649173元以及随案移送的雷达牌手表一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苍南县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1月至2008年8月,施德扩在担任中共温州市龙湾区委员会常委、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送给的现金、银行卡、金条、手表等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662493元。
一审判决认为,施德扩受贿罪成立,鉴于其认罪态度好,且已退出了全部赃款,依法可予以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