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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版:新闻

《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明年元旦实施

我省立法对贩卖个人信息上“紧箍咒”



  莫名收到短信,清晰地说出你爱车的牌照,告诉你有税款可以退;时不时接到电话,明确地说出你的家庭地址,问你要不要卖房……

  我们在奇怪发短信和打电话的人从哪儿得到我们个人信息的同时,更担心掌握我们个人信息的金融、物业、中介等机构是否在将我们的信息到处贩卖。

  从明年元旦起,浙江人的个人信息安全多了份保障。12月17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于今年7月30日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中明确规定:金融、保险、电信、供水、供电、供气、医院、物业、房产中介以及其他掌握公众信息的单位,不得将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给他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

  违反该规定,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已有的行政处罚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中的规定,个人犯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是一部规范促进信息化产业的条例,对信息化规划与建设、信息产业发展、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安全保障等活动作出相应的规范。

  对于目前市场上网通、电信、铁通竞相争夺网络宽带市场,重复建设现象严重的情况,该条例也有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通信管理、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和信息化发展规划,共同编制本区域包含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等在内的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并按规定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积极推进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在业务、网络和终端等层面的融合。以此推进“三网合一”,节约社会资源。

  ■本报记者沈洁琼


浙江法制报新闻02我省立法对贩卖个人信息上“紧箍咒” 2010-12-20 2 2010年12月20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