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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版:新闻

外出去经营需办《外经证》



  ■通讯员蔡薇

  本报讯 近日,杭州市西湖区国家税务局工作人员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一家企业的管理费用增加数额较大,细查之后发现,增长的主要是企业到外地销售产品发生的差旅费和会务费,但是该企业并没有办理外出经营登记手续。

  根据规定,省内纳税人在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管辖范围之外的地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前,首先应填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并持相关证件和资料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经证》)。而后,在纳税人结束外出经营活动后10个工作日内,需持《外经证》到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核销手续。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税务机关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浙江法制报新闻02外出去经营需办《外经证》 2010-12-20 2 2010年12月20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