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透视
为炒股轻信他人定协议含糊不清
法院:合同保底条款应按格式条款处理
本想找个“专家”炒股赚钱,却不料被股市套牢,损失了44万元。前不久,海宁法院审理了这起因轻信他人,将自己股票账户交予他人操作,导致资金损失的案件,判决帮人理财的赵某赔偿原告李某损失20万元。
案情:赵某是海宁人,通过收集股民资料得到李某的联系方式,于是便和其电话联系,指导他炒起了股票。而李某是杭州人,在海宁开厂,手里也有点闲钱。他听赵某把股市分析得头头是道,未经查证就相信了他。
去年8月16日,李某与赵某签订了一份投资理财协议,约定由李某提供资金222万元,交由赵某操作,并约定若造成亏损,由赵某全额补足。然而之前在赵某的指导下,李某的股票账户已经亏损,此时账户实际资金只有198万元。
过了半个月,在赵某的操作下,李某的股票账户仍是亏损。8月29日,两人签订了份补充协议,约定赵某在当年9月底前使李某的资金达到222万元,否则将由他全额补足,超出部分也归他所有。
又过了一个月,李某的股票仍无好转,便开始怀疑赵某的炒股能力。这时赵某将一张60万押金凭证交给李某保管后,两人于10月3日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将履行时间顺延至12月底。
今年1月21日,双方终止了协议,此时李某账户资金为178万元。李某要求赵某赔偿其损失44万元,而赵某满口答应却未能履行义务。于是李某将其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判决赵某赔偿原告李某损失20万元。
评析:李某和赵某虽然签订了协议,约定李某投入理财资金为222万元,但双方对于实际投入资金198万元的事实均予以承认。从法律上讲,协议应认定为李某收回投资和收取固定利润的保底条款,而且是格式条款,即将198万元以外的收入看成是利润,而非本金。
由于上述协议均由李某提供,根据《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应当认定保底条款无效。本案投资理财协议履行期间,李某投入的本金为198万元,实际损失应为20万元,为此法院判决赵某赔偿原告李某损失20万元。
至此,这起错综复杂的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终于尘埃落定。但是,不管对于李某来说,还是对赵某来说,教训深刻。法官提醒广大股民,在委托他人炒股时一定要验证对方身份,不要轻信个人,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相关操作,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