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0年12月22日
杭州日月化工有限公司、洪一舟:本院受理的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0)浙杭商外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浙杭商终字第1043号
赵益明、朱焱红:关于本院受理的上诉人黄晓军、莫琳玮、莫琳璐同被上诉人胡美娟及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0)浙杭商终字第1043号,已于2010年10月11日判决。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杭上商初字第1217号
陈慧锋、陈松: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陈慧锋、杭州锦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0)杭上商初字第1217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0)杭上商初字第978号
陈皓:本院对谢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杭上商初字第9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0)杭下民初字第1381号
谌海应:本院受理原告刘敦银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0)杭下商初字第1310号
叶树锋:本院受理原告倪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杭下商初字第131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0)杭下商初字第998号
黄国平:本院受理原告王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杭下商初字第99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0)杭下商初字第1311号
叶树锋:本院受理原告倪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杭下商初字第131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0)杭下商初字第1504号
吕海锋、洪雅芬: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分行百井坊巷直属支行诉你们及沈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0)杭拱商初字第882号
曹明:本院受理原告马伟昌诉曹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杭拱商初字第8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0)杭拱商初字第895号
朱一峰:本院受理原告金唯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杭拱商初字第8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0)杭拱商初字第937号
陈文涛:本院受理原告周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杭拱商初字第9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0)杭拱执民字第1411号
张文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文生、魏守航、张玉环、浙江康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过程中,因你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浙江韦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浙韦评报字(2010)第149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结论为,评估基准日2010年11月18日,浙G5558B奔驰轿车为507500元。并向你公告送达裁定拍卖上述车辆的本院(2010)杭拱执民字第1411-2号执行裁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0)杭富民初字第504号
张永宁:本院受理原告项兵与被告你、张瑞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家中无人,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向你公告送达(2010)杭富民初字第504号开庭传票。本案定于2011年2月24日8时30分在富阳市人民法院8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富阳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