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
木工拆楼梯因楼梯垮塌摔伤
房主被判担责四成
■通讯员林静
任某从同行手中转接了拆楼梯的活,却在拆除中因楼梯垮塌而不慎摔伤。任某因伤造起的损失由谁承担?房主、同行还是任某自己?近日,台州黄岩法院判决,房主需赔付给任某1.85万元。因为,房主所要求完成的工作存在安全隐患。
案情回放:
去年3月,许家要拆除家中的旧楼梯,把活儿包给同村的木工王某。王某干了4天后,将该活转交给同行任某完成。当月25日,任某在拆除旧楼梯时,楼梯水泥板突然垮塌,任某摔下受伤。
经医院诊断,任某为左肱骨骨折伴桡神经损伤、左腰背部软组织挫伤、左小腿创伤,共用去医疗费1.5万余元。医嘱:左上肢禁重体力劳动,日后行内固定拆除术尚需医疗费8000元。
事后,任某认为自己受雇于房主许某,要求许某赔偿损失。但许某认为,自家的楼梯拆除已由王某一手包揽,就算存在雇佣关系,也是在任某和王某之间,任某应向王某要求赔偿。
任某索赔不成,于今年1月将许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万余元。法院审理后,判决许某赔偿给任某因伤造成的损失共1.85万元。
法官说法:本案中,许家的旧楼梯先是由王某进行拆除,后来王某叫来任某,由任某继续进行拆除,最终由王某与许某结算报酬,两人根据各自工作的时间和设备提供情况进行分配。
期间,拆除工作由王某和任某独立完成,他们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而房主许某并没有进行管理、指示,报酬也不是分别向王某、任某支付,因此,本案的实质是王某及任某共同承揽了许家的楼梯拆除工作。
任某受伤是由于水泥板垮塌而引起,说明许某所要求完成的工作存在安全隐患。对于任某合理的损失,许某应适当承担4成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