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0年12月23日
叶桂清:本院受理原告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杭拱商初字第9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0)杭拱商初字第934号
叶桂清:本院受理原告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杭拱商初字第9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0)杭拱商初字第971号
姚华、濮仲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0)杭拱商初字第9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0)杭滨催字第21号
本院于2010年10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南京云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杭州联合银行长河支行号码为GA/0102049784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0年1月19日,汇票到期日为2010年7月19日,持票人为南京云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出票人为杭州友俐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杭州三立润滑油有限公司,被背书人为杭州萧山北干雅妍纺织经营部、杭州色彩化工有限公司、吴江市金穗化学有限公司、淮南市凝香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顺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安徽开乐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2010)杭滨催字第21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南京云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0)杭富大商初字第710号
羊正钧:本院对原告李光杰诉被告羊正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杭富大商初字第7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大源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富阳市人民法院(2010)甬北慈民初字第91号
范闪光:本院受理林霞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甬北慈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慈城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0)甬北庄商初字第131号
徐敬:本院受理原告孟凡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甬北庄商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0)甬北商初字第351号
叶秀勇、周启伟:本院受理原告陆维恩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甬北商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0)甬东商初字第879号
任鹏武:本院受理原告金民海与被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甬东商初字第87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2010)甬海商初字第1353号
王金国:原告张兰芬诉被告王金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甬海商初字第13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10)甬海民初字第2385号
张耀辉、何一丹:本院受理原告朱士俊诉你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10)甬海商初字第2082号
徐均皋:本院受理原告柴梦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3月31日下午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10)甬海商初字第1885号
赖艳妮:本院受理原告金作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甬海商初字第18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10)甬鄞嵩商初字第111号
朱明光:本院受理原告朱永香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和告知举证事项。原告要求你返还借款200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0)甬镇商初字第602号
沈东波:本院对原告胡贵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甬镇商初字第6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了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10)嘉海长商初字第307号
汪甫明:本院受理章松根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1年3月23日8时30分在本院长安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本案由审判员沈甫源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朱美娟、人民陪审员杨菊英组成合议庭。 海宁市人民法院(2010)湖吴环商初字第374号
徐小英:本院受理原告吴琦娅诉被告徐小英及被告徐春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湖吴环商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环城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10)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452号
朱育通:本院受理原告金扬清与朱育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以其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朱育通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金扬清印染费22186.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0年8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2010)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455号
卢明双:本院受理原告吴宗苗与被告卢明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卢明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吴宗苗货款918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0年8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货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2010)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456号
卢明双:本院受理原告贾荣林与被告卢明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卢明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贾荣林货款22572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0年8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2010)衢柯商初字第280号
顾光荣:本院受理的原告徐作霖与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衢柯商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徐作霖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自2008年2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返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57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42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0)台临民初字第2140号
金溪县恒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天兵诉被告杨金卫、李瑶娟、王忠军、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公司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0)台临民初字第214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