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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版:说法

遭遇家暴求助“110”不得推诿

我省反家暴条例明天起实施



  发生家庭暴力拨打“110”,民警还能不能以“家务事”为由不出警?昨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再次强调,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为所有家庭成员提供保障。

  《条例》为谁撑起保护伞?

  何谓家庭暴力?《条例》中明确指出,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伤害后果的行为。 

  那么,哪些人能受《条例》保护呢?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组成人员都在其保护范围之内。 

  对此,《条例》明确了公安、司法行政、民政等部门和妇联、工会、共青团、老龄委、残联等群众团体,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

  有望破解取证难

  《条例》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直接或者委托他人向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综治机构、司法所、家庭暴力施暴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以及各级妇联、工会、共青团、老龄委、残联等投诉或者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受理家庭暴力投诉或者求助的单位,应如实记录家庭暴力行为人的违法事实和受害人的受害情况,并在征求受害人意见后制作和保存证据材料。 

  以往有受害人向“110”报案后,有些民警会以“家务事”为由推诿,就算出警,民警一般也是以调解为主。而《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涉及家庭暴力的报案纳入“110”报警服务受理范围。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后,可区别不同情况,依法进行调解、处罚或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法院可保护受害人人身安全

  条例还规定,必要时法院应采取措施,保护受害人人身安全。如果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一旦起诉到了法院,对受害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应当依法提供司法救助。 

  诉讼期间,家庭暴力案件的受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相关证据而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调查收集;家庭暴力行为人对受害人继续施暴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妨碍诉讼正常进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采取强制措施,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


浙江法制报说法06遭遇家暴求助“110”不得推诿 2010-12-31 2 2010年12月31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