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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版:说法

未婚女孩照片莫名登上人流广告

卫生院被判侵犯肖像权



  照片莫名成为卫生院的人流广告,未婚女孩莎莎愤然将对方告上法院,索赔5万元。近日,台州中院审结了这起肖像权纠纷案,终审判决该卫生院停止侵权,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案情回放:

  家住在台州市黄岩区的未婚女孩莎莎,曾将喜欢的照片放在自己QQ空间上。去年春天,莎莎接到同学电话,说有本杂志上的广告照片很像她,莎莎立即去辩认。她惊讶地发现,杂志上使用的正是自己的照片,居然是一则人流广告。 

  这本杂志名叫《丽人坊》,是黄岩江口街道卫生院非法发行的一本宣传册。同学说,附近的服装店都收到了这本杂志。 

  “我是一个未婚女孩,竟莫名成了人流广告的代言人。”莎莎震惊、羞愤之余,将该卫生院告上法院,并委托公证处对卫生院门口的广告牌进行拍照留证。 

  莎莎诉称,卫生院的行为造成了她邻居、朋友的误解和猜测,对她及家人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她和男友之间也因此出现感情危机。莎莎要求卫生院停止侵犯她的肖像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卫生院则辩称,未出版过《丽人坊》杂志,杂志上的照片是艺术照,又是侧面,周围布满鲜花,也不能说此肖像就是原告。而且,凭杂志上的肖像也不能推断出原告在该卫生院做了人流。 

  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卫生院停止侵权,并向原告赔礼道歉;根据其过错程度及造成的影响面,酌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判决后,卫生院不服,提起上诉,被台州中院终审驳回。

  法官说法: 

  肖像权是公民受法律保护的一项民事权利。肖像权人有权同意他人有偿或无偿使用自己肖像,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使用其肖像。 

  被告在原告未知的情况下,在其出版的杂志中使用原告肖像,宣传自己的服务项目,构成侵权,故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浙江法制报说法06未婚女孩照片莫名登上人流广告 2010-12-31 2 2010年12月31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