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0年12月31日
徐峰宇:本院受理原告虞泽荣与被告徐峰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甬海商初字第12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0)甬海商初字第1239号
徐峰宇:本院受理原告虞泽荣与被告徐峰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甬海商初字第12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0)甬海商初字第1253号
王军定、杨式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波威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0)甬海商初字第12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0)甬鄞邱民初字第285号
王方均: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鄞州区梅墟街道滕园股份经济合作社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已依法判决被告王方均支付原告宁波市鄞州区梅墟街道滕园股份经济合作社逾期支付房屋租金的利息损失7070元、维修费63618.88元、电费17002.63元、水费1329.1元,共计89020.61元,限被告王方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0)嘉海商初字第993号
戴宇、沈伟立:本院受理的原告柴乐欢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0)嘉海商初字第9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0)嘉海商初字第994号
沈伟立、沈艳丽:本院受理的原告柴乐欢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0)嘉海商初字第9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0)湖吴商初字第525号
王宝林:本院受理的原告罗水江与被告王宝林、沈晓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湖吴商初字第525号退出诉讼通知书及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好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0)金义经催字第49号
本院于2010年10月8日受理了申请人杭州明旭贸易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GA/0102417357,出票日期为2010年9月9日,出票金额为147000元,到票日期为2011年3月8号,出票人为义乌市怡尚文化用品厂,收款人为杭州明旭贸易有限公司),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0年12月27日作出了(2010)金义经催字第49号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明旭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0)金义经催字第48号
本院于2010年9月10日受理了申请人重庆林丹商贸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DB/0104864974,出票日期为2010年2月9日,出票金额为10万元,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10年8月8日,出票人为来诺金服饰(义乌)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绍兴市冠华纺织品有限公司),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0年12月23日作了(2010)金义经催字第48号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重庆林丹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0)金义经催字第50号
本院于2010年10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庄盛国际工贸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GA/0105867558,出票日期为2010年12月3号,出票金额为100000元,到票日期为2010年12月3日,出票人为义乌市嘉润进出口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海宁百斯特针织有限公司),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0年12月27日作出了(2010)金义经催字第50号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河南广泰铝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1)金义催字第1号
申请人浙江化纤联合集团有限公司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5条之规定,现予公告。该票据记载:(票号为:DB/0100916012,出票日期为2005年10月27日,汇票到期日为2006年4月27日,出票金额为10万元,出票人为义乌市豪乐织带厂,收款人为任达皮具行的银行承兑汇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银行承兑汇票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0)东催字第6号
本院于2010年8月6日受理了申请人天洁集团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0年3月24日,票据号码DH/0105294188,票面金额人民币188万元整,出票人为东阳得邦照明有限公司,出票行为中国银行东阳支行,收款人为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已背书转让)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0年12月27日作出(2010)东催字第6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0)金浦商初字第3800号
张伟东:本院受理原告赵云斌诉被告张伟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洪秀珍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楼天兰,人民陪审员楼巧珍组成合议庭,定于2011年4月1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0)金浦商初字第3629号
张青松:本院受理原告傅鸳鸯诉被告张青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洪秀珍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楼天兰,人民陪审员楼巧珍组成合议庭,定于2011年4月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0)金浦商初字第2403号
方庭韩、傅再芳:本院受理的原告郑炼星诉你们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0)金浦商初字第24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0)金浦商初字第2535号
许志斌:本院受理的原告郑练祺诉你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金浦商初字第25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0)金浦商初字第2636号
张必松、周仙鱼: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登辉诉你们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0)金浦商初字第26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0)金浦商初字第2790号
张建理: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根水诉你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0)金浦商初字第27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0)金浦商初字第3234号
赵康松:本院受理的原告黄明敏诉你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0)金浦商初字第32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0)金浦商初字第3783号
杜虎、虞叶莲:本院受理原告孔中诉被告杜虎、虞叶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4月6日下午1时4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姜俊来:本院受理原告丁小燕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山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