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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版:说法

法院公告



  2011年6月7日

   (2011)杭上商初字第61号 

  丁福堂、吴洪琴:本院对原告姜利兵诉被告丁福堂、吴洪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杭上商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1)杭上商初字第424号 

  王惠芳:本院受理原告周福元诉被告王惠芳、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13号法庭开庭审理。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1)杭上商初字第36号 

  方光明:本院受理原告王利云诉被告方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杭上商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1)杭上法商初字第178号 

  梁钧:本院受理原告丁杭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1)杭下商初字第522号 

  孙伟忠、叶勇、何妨:本院受理原告郑国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孙伟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同时向叶勇、何妨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开庭日期为本公告确定的开庭时间。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11)杭下商初字第671号 

  王逊:本院受理原告胡渝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11)杭下商初字第735号 

  景斌:本院受理原告长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11)杭拱半商初字第39号 

  宋建良:本院受理原告罗慰诉被告宋建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半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11)杭拱商初字第401号 

  朱金法、杭州比比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叶建民诉王国平、朱金法、杭州比比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十四时三十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11)杭拱商初字第717号 

  杭州拱墅区对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春晖职业专修学校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十四时三十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11)杭西商初字第371号 

  寿志萍:本院受理原告张勤诉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62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1)杭西商初字第611号 

  毛友王: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上虞市月鑫铜业有限公司、上虞市霞齐矿业有限公司、上虞市天益铜材有限公司、陈彩仙、陶云兴、虞月祥、毛友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4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62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1)杭西商初字第115号 

  金月祎:本院受理原告柴正刚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杭西商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1)杭西商初字第579号 

  陶国权: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开元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00在本院262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1)杭西商初字第629号 

  杭州天贶广告策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鑫诉你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10:00在本院262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1)杭西泗商初字第97号 

  俞卫东:原告高尔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上泗法庭开庭审理。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0)杭滨商破字第1-2号 

  2010年4月9日,本院根据杭州千宏鞋业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杭州千宏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现查明,杭州千宏鞋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已实际停业,申请人的资产于2010年4月21日的评估值为人民币269423元,变现值为人民币161653.80元,经确认的债务为人民币766174.22元。杭州千宏鞋业有限公司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本院认为,申请人杭州千宏鞋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其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1年3月10日裁定宣告杭州千宏鞋业有限公司破产。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1)杭滨商初字第305号 

  汪关根:本院受理原告吴多付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11年8月1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1)杭滨商初字第271号 

  徐岳林:本院受理原告周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11年8月1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1)杭滨商初字第294号 

  徐岳林:本院受理原告周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11年8月1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1)杭富城商初字第215号 

  蒋贤:本院受理原告萧荣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具体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1年9月8日上午8:30在本院城南法庭二楼审判庭开庭审理。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1)杭富城商初字第47号 

  吕晓晓: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华胜纸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杭富城商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1)杭建寿商初字第162号 

  李田清:本院受理原告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慈岩信用社诉你、李孝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1年9月14日8:30在建德市人民法院寿昌法庭开庭审理。建德市人民法院

   (2011)甬鄞嵩民初字第65号 

  施全凤:本院受理原告张国君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和告知举证事项。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30(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1)甬鄞邱商初字第66号 

  陈伟德:本院受理原告董文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告知举证事项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原告请求判决你立即归还借款5000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合议庭由审判员王刚、人民陪审员郑国华、张宏国依法组成,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1)甬鄞姜商初字第81号 

  戎光明:本院已受理原告范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原告要求你立即归还借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4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凌碧波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杨宇晶、人民陪审员王惠德组成合议庭,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11年9月15日上午8:30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姜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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