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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版:说法

接送鉴定堕胎一条龙“服务”

检察官:已涉嫌非法行医罪



  5月19日,永康市检察院审查办理了4起非法行医案件,7名贵州籍、河南籍的犯罪嫌疑人在短短几个月时间里为两三百名妇女进行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堕胎活动,影响非常恶劣。日前,其中6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批捕。检察官认为,这些人正是利用了某些人“求子心切”的心理大肆敛财,已涉嫌非法行医罪。

  案情回放:2010年2月,贵州人唐某、林某两夫妇从老家买了一台B超机,并购置了产床、吸引器、消毒锅等物品,在永康市西溪镇某村租了几间民房便开起了黑诊所,专门从事胎儿性别鉴定、堕胎工作。两人先后雇佣袁某、林某某、叶某等人充当助手,发放传单、名片,四处“拉生意”。 

  唐某进行一次胎儿性别鉴定仅需一两分钟,就可获利300元至600元不等。截至案发,唐某等人已为数十名妇女进行B超鉴定、堕胎,非法获利数万元。 

  另外3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也是购置了B超机、对讲机等物品,开设黑诊所,从事接送怀孕妇女进行非法胎儿性别鉴定、流产、接生等活动。

  检察官说法:尽管近年来有关部门加大了打击力度,但因不少地方尤其是农村重男轻女的思想根深蒂固,所以“黑B超”仍有不小市场。上述几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正是利用了人们“求子心切”的心理,钻了医疗管理中的空子,干起了接送、鉴定、堕胎一条龙“服务”的营生,并从中牟取暴利。 

  这种黑诊所,医疗卫生条件无法达标,没有任何行医资格甚至是连基本医疗知识都缺乏的人“操刀”主宰大人和胎儿两条人命,危险不言而喻。根据《刑法》第336条和浙江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印发的《关于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行为适用法律的若干意见》,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从事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情节严重的,以非法行医罪论处。《意见》明确将“因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导致胎儿引产的”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在上述4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均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和医疗机构许可证,擅自购买医疗器械为数百名妇女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终止妊娠手术,并从中获利,其行为已涉嫌构成非法行医罪。


浙江法制报说法06接送鉴定堕胎一条龙“服务” 2011-06-07 2 2011年06月07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