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里现金莫名被人异地冒领
法官:银行应担责,提高银行卡安全性是当务之急
■通讯员叶长杉陈森程
案情回放:
今年3月4日23时41分,周某的手机收到银行发来的短消息,显示她的银行卡“支出一笔2022元的网络ATM取款交易……”周某觉得奇怪,半夜三更的,她根本就没在网络上取过款,于是赶紧拨打银行客服电话,但拨了好几次都无法有效接通。
接着,周某又连续收到这张卡现金被支取的信息。于是,她马上开车前往银行的ATM机查询,发现原本余额为34492.62元的银行卡里只剩下了118.63元。
后根据周某手机接收到的银行卡被支取的信息、银行提供的资料和她打印的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等材料,2011年3月4日23时41分至3月5日0时5分共25分钟的时间内,她的银行卡在广东被人分17次取走17笔现金共计3.4万元,另外每笔手续费22元,合计为34374元。
周某报警后,就银行卡被他人非法支取的事与银行交涉,但无果。
5月6日,周某向温岭法院提起诉讼。她认为自己仅在温岭市范围内银行的营业点或ATM机使用过这张卡,除此之外,既没有丢失过卡,也没有泄露过密码。银行未能识别伪造的银行卡和存在管理方面的疏漏等才导致了她的损失,银行应承担全部责任。她请求法院判令银行赔偿她34374元。
近日,温岭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被告银行辩称,在履行储蓄存取款合同过程中,银行不存在任何过失;而对现金被冒取一事,如何查到作案人,目前在技术上他们也无能为力。
最终,在法官主持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银行于2011年6月20日前一次性赔偿给周某现金25780元,其余款项周某不再要求赔偿。
法官说法:
本案中,卡一直在周某手中,她在使用银行卡时没有不恰当行为,银行方面也不能证明周某泄露过密码,作为持卡人,周某毫无过错。所以,作为信用卡管理者和技术拥有者的银行,应当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
法官同时提醒,保护存款安全是储户与银行双方共同的义务。储户要严格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账户信息及密码;银行则应严格按照法定或约定的方式向取款人付款。如果“克隆卡”能够通过银行交易系统进行交易,说明银行卡技术含量太低或计算机系统存在重大缺陷,提高银行卡系统信息的安全性成为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