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数字报纸


04版:维权

公告



  甘建同志,公司已发函通知你于2011年5月26日前到公司述职,但你至今未来公司。根据公司《员工守则》第82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决定从2011年6月8日起与你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此后发生的任何民事、刑事责任,均由你个人承担,与公司无关。

  杭州新三联电子有限公司

  2011年6月9日


浙江法制报维权04公告 2011-06-09 2 2011年06月09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