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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版:说法

丈夫在外欠了巨额债务后失踪

老婆:丈夫欠的170万该我还吗?



  在日常生活中,丈夫欠债妻子偿还是常有的事。但在司法实践中,并不是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都由夫妻共同偿还的。吴女士的丈夫在外欠了170余万元的巨款,后去向不明。在此情况下,她还要替丈夫还钱吗?

  案情:吴女士和丈夫张某在1990年登记结婚,刚开始夫妻关系还可以,但6年后夫妻关系就开始不好,丈夫基本不回家。 

  2009年年底至2010年,张某以做生意为由连续向外借款。目前已通过海盐法院诉讼的借款案件有19件,共计借款170余万元,其中12件涉及140余万元的借款案件已于5月30日全部审结。 

  已审结的12件借款案件中,借款人都将张某和吴女士一同作为被告,要求吴女士共同清偿所欠债务。 

  庭审中,张某一直不露面,吴女士则表示“对张某是否在外面借款、借款的用途是什么都不清楚,借款也从来没有用到家里”。另外,她表示案件中的所有原告,她都不认识。所以,吴女士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海盐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张某归还借款本金利息共计140余万元,吴女士不用承担共同归还的责任。在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吴女士终于松了口气。

  点评:在通常情况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的债务有夫妻双方共同举债的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需的,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这并不排除夫妻一方对外举债既无夫妻合意也未用于共同生活的情况,对这种情况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这12件借款案件中,12名原告出借款项仅是和被告张某联系,吴女士并不知情,同时从一般的日常生活经验来看,张某向不同的人借款170余万元,数额如此巨大,并非夫妻共同生活和经营所需。 

  法院还从夫妻俩的亲属那里调查得知,张某与吴女士夫妻关系并不理想,从上世纪90年代末至今基本未共同生活。因此,法院认为,张某的借款案件,与一般的正常民间借贷有很大区别,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吴女士不用承担共同归还的责任。


浙江法制报说法06丈夫在外欠了巨额债务后失踪 2011-06-15 2 2011年06月15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