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钱不执行判决而用于个人买房
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通讯员王颖叶胜南
案情:2008年4月至2009年3月间,慈溪市某塑料有限公司与银行等单位或个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案件,陆续被慈溪法院判决、调解后生效,并进入执行阶段。期间,慈溪法院于2008年9月将该公司财产依法拍卖得1250万元,按比例分配给债权人后,该公司对外仍欠1000多万元。
2008年9月至2009年9月间,陆某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从公司客户处收取货款416万元之后,分别以潘某某、陆某某、孙某某等人名义在余姚、宁波、上海、杭州等地购买房产8处。
慈溪检察院于2010年9月6向慈溪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陆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010年10月21日,慈溪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陆某在法院民事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隐藏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评析:本案在定性方面一度存在争议,陆某的行为表面上非常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陆某作为公司的管理人员,利用收取货款的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财产据为己有。虽然采用别人的名字购买房产,但是他才是实际的利益享有人。
陆某最终被法院认定为拒不执行判决和裁定罪,主要基于他犯罪行为发生的特殊时间段以及他的特殊身份。陆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特殊主体,负有后续赔偿责任。后陆某获得部分货款,应当将其归还给债权人,但却违背法院的判决,将货款据为己有,有能力履行却不履行。这实际上是无视法院判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因此,法院定性是准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