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1)杭下催字第50号
申请人苏州市美依迪服饰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第GA/0103438073号,出票日期2008年2月27日,出票金额50000元。出票人杭州名庄纺织品有限公司,账号:76058100239883,付款行:杭州市商业银行环北支行。收款人:苏州市美依迪服饰有限公司,账号:0145797431120100092983,开户银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王庄支行。)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4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申请人在公告期满后1个月内提出的申请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09)杭西民执字第3327号
徐百伟: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申请执行徐百伟执行一案,依法委托杭州理想二手车鉴定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徐百伟名下浙EM8775车辆进行评估,现已作出评报字(2011)第030901号资产评估报告书,鉴定结论:浙EM8775车辆的鉴定估价为人民币:37493元。现予公告送达,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重新评估,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价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1)杭西商初字第237号
杭州卓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朱清诉周兴炎、金月珍及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1)杭西商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0)杭西商初字第1969号
陈佳:本院对张琳锋诉陈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杭西商初字第19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1)杭西泗商初字第13号
陈家淦:本院对原告董永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杭西泗商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1)杭西泗商初字第80号
孙大如、项高妹:本院对原告骆吉荣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1)杭西泗商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1)杭滨商初字第202号、203号
朱春水:本院受理原告张云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亨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2011)杭滨商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2011)杭滨商初字第203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1)杭滨催字第10号
申请人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因其遗失支付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号码为CA/0101001610的银行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票据记载: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0年11月2日,汇票到期日为2011年2月1日,出票人为杭州耀通进出口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兰溪市金松五金厂,被背书人为杭州凯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八达物流有限公司、临涣焦化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的行为无效。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1)杭滨商初字第323号
韩裕松:本院已受理原告虞岳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原告要求你归还借款6万元并支付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次日起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1年9月9日上午9时整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1)杭滨商初字第324号
虞位东:本院已受理原告来志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原告要求你归还借款6万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次日起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1年9月9日上午9:15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1)杭滨民初字第753号
杨晓东、刘振兴:本院受理原告李富海诉你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次日8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