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 裁公告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杭州仲裁委员会
杭州长宝置业建设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2010)杭仲字第284号申请人浙江江南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你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11年6月15日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0)杭仲裁字第284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杭州长宝置业建设有限公司应支付给申请人浙江江南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工程监理费人民币352000元。二、驳回申请人浙江江南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三、本案仲裁费17952元(申请人已预交),由申请人承担4504元,被申请人承担13448元,被申请人承担部分径直支付给申请人。以上费用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杭州仲裁委员会
绍兴县兴阳电脑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2011)杭仲字第31号申请人上海扬子瑞信电子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扬子瑞信电子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请求裁决:1、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共计人民币9520元,支付给申请人违约金860.25元(违约时间从2010年11月25日起计算,暂计至2011年2月25日共计93天,2011年2月2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的违约时间另行计算),以上两项合计为10380.25元。2、要求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风险告知书、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本委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期限届满后,本委将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11年9月27日下午14:30在本委第二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本委地址:杭州市湖墅南路356号锦绣大厦6楼,邮编310005,电话0571-88394760)
特此公告
杭州仲裁委员会2011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