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数字报纸


06版:说法

孩子受人教唆划车,我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李先生问:

  我的孩子今年8岁,在邻居朱某(19岁)的怂恿、教唆下,用石头把停在小区里的宝马车划花了。现在车主找上门,要求我承担赔偿责任。请问:我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吗? 

  本报作答: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由于你孩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由邻居教唆而实施侵权行为的,所以,你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应由你邻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浙江法制报说法06孩子受人教唆划车,我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2011-07-04 2 2011年07月04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