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撞伤小女孩带离现场并遗弃虽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行为应该受谴责
本报讯46岁的桐乡人张某昨天站在法庭上。当面对笔者的追问时,显得局促不安。1年前,张某开车撞倒一个小女孩后,居然把受伤的小女孩遗弃在事故现场几公里之外,而后逃之夭夭。
2010年5月8日下午,天下着雨,在嘉兴秀洲区新塍镇附近的一条乡村公路上,一个脸上流着血、只穿着一只鞋子的女孩子在路边摇摇晃晃地走着。在好心人的帮助下,小女孩被送往医院,经检查发现她有脑震荡,颈椎一二节半脱位。
小女孩叫小丽,今年15岁,是个中学生。小丽的父亲报警后,警方立即开展大范围盘查,最后锁定了肇事车辆和肇事人———桐乡市河山镇人张某。原来当天下午,张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在新塍镇撞到了小丽。张某马上停车将受伤的小丽抱上车,继续开车。
小丽中途苏醒过来,张某对她说正在送她回家。但开到距事发地点大约4公里外一条没有人家的路上后,张某就让小丽下车了。2个多小时后,她才被人发现。
交警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2010年底,经司法鉴定,小丽因交通事故受伤严重,已构成十级伤残。今年5月27 日,小丽起诉到法院,向张某及保险公司索赔。
昨天,此案在嘉兴秀洲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经法官主持调解,小丽和张某以及保险公司达成协议: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小丽各项物质性损失共计25472.74元,于2011年8月7日前付清;被告张某赔偿小丽15000元(已支付)。
调解后,张某称自己当时是又紧张又害怕,所以才做出了无良之举。对于张某,小丽的父亲表示出了宽容,但小丽的母亲十分愤怒,表示张某即使赔了钱,也难以被宽恕。
张某的举动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的构罪条件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张某的行为虽然极其可恶,但尚构不成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