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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版:新闻

送达公告



  当事人:江训平;住址:江西省都昌县大沙乡官山村大潮69号;公民身份号码:360428198210241651。

  本局查实,你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你本人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情况下在镇海区蛟川街道渡驾桥村集居14号-11从事口腔诊疗活动,至2011年5月18日已2天,期间无诊疗活动收入。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5号】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的规定,你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情况下从事口腔诊疗活动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行医。同时你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第四款“卫生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的规定,应当认定为非卫生技术人员。我局已依法于2011年5月18日向你当场送达了浙甬镇卫医取[2011]01006号《卫生行政取缔决定书》予以取缔。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作出:1、没收牙科综合治疗仪(F122A型)1台、2C521204牙科空压机1台、牙模等牙科材料和医疗器械1袋;2、罚款人民币陆仟元的行政处罚。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浙甬镇卫医罚告〔2011〕004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本局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你有权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宁波市镇海区卫生局进行陈述、申辩或书面提出听证要求,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本权利。宁波市镇海区卫生局2011年7月13日


浙江法制报新闻03送达公告 2011-07-13 2 2011年07月13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