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公告
兰溪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嘉兴林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林英):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张胜和与你单位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秀洲劳仲案字[2011]第106号)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委秀洲劳仲案字[2011]第106号仲裁裁决书,请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嘉兴市昌盛中路598号秀洲区社会矛盾联合调解中心二楼223室)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
嘉兴市秀洲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杭州交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杭州市江干区秋涛北路176号。法定代表人:张启光。申请人孙建民与你单位要求补缴社会保险、支付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本委于2011年6月20日开庭审理,杭州交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缺席。本委于2011年7月5日根据国务院令516号《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国务院令《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等缺席裁决如下:1、撤销被申请人解除与申请人劳动合同的通知书;2、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2010年12月至2011年6月社会保险(个人应当承担部分由申请人自行承担);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0年12月至2011年6月工资12600元;4、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现予公告告之,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杭州市江干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余姚市进军机械厂: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叶松平等14人追索工资等劳动争议案。申请人请求你支付工资等共计237081.25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你须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我委签收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书等仲裁文书,逾期视为送达。
二、本委决定于2011年8月23日上午8时45分在余姚市舜水南路38号劳动仲裁院四楼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如逾期不到庭,本委将依法作出缺席裁决。
三、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的10日内,逾期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余姚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浙江隆腾彩钢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2011)杭仲字第150号申请人杭州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隆腾彩钢有限公司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请求: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47106.7元作为保证金的工程款;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自2010年10月15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质保金的利息9840.96元(暂计至2011年7月14日);3、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仲裁风险告知书、本委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20日内。期限届满后,本委将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11年10月25日下午14:45开庭审理本案。(本委地址:杭州市湖墅南路356号锦绣大厦6楼,邮编310005,电话0571-88384235)特此公告。
杭州仲裁委员会
2011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