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当事人:占开逵;住址:江西省都昌县和合乡双峰村;公民身份号码:360428197201071430
本局查实,你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情况下,在镇海区蛟川街道渡驾桥村集居14号-11从事口腔诊疗活动,至2011年4月6日被依法取缔并出具卫生监督意见进行制止时已达半个月,但你不听执法人员劝诫,被取缔后至2011年4月15日仍继续行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你的上述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行医。本局已依法告知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享有的听证及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至2011年7月21日,你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听证及陈述、申辩。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作出行政处罚:一、没收牙科综合治疗床1台、华宝医用空气压缩机1台、海吉雅印模材1套、碘仿1瓶、简易牙钻机1个、简易床1张;二、罚款人民币柒万元。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浙甬镇卫医罚〔2011〕0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罚款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镇海区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六十日内向镇海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卫生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又不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宁波市镇海区卫生局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