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强拆”刚柔相济效果显现
温州鹿城半数拆迁户主动搬家
■通讯员鹿轩本报记者余春红
案情:今年4月以来,温州鹿城房管部门先后向鹿城法院申请了8处房屋强拆。涉案房屋分别位于当地广化桥、永川路、七都镇等4个拆迁地块。涉案拆迁户一直未与拆迁部门达成拆迁协议,在补偿安置裁决的规定期限内迟迟没有搬迁。
鹿城法院受理案件后,对拆迁裁决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同时走访拆迁地块,了解拆迁户的状况,并对补偿安置资金及周转房安排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审查,法院认为房管部门对涉案8处房屋作出的补偿安置裁决合法,法院准予强制执行。
到目前为止,8起强拆案中一半已经妥善解决,拆迁户主动搬迁。
评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最大亮点就是对野蛮拆迁说不,将行政强拆转为司法强拆。
条例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同时,该条例82条规定赋予了法院强拆权: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据此,在以上这批案件中,为切实维护拆迁户利益,法院在启动强拆程序前,法官们实地走访拆迁地块,分别约谈拆迁户,针对每一户的实际情况,解读政策,分析形势,宣传法规,倾听并帮助解决其生活上的实际困难。经过法院多番努力,一半拆迁户与拆迁部门签订拆迁协议,并全部搬迁腾空。
当然,条例同时规定,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因此,法院对提出无理补偿安置条件,态度强硬、拒不搬迁腾空的“钉子户”,也将会依法强制“拔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