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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版:前沿

法院公告



  2011年7月27日

   (2011)杭西商初字第731号 

  王建国、虞永盛:本院受理原告许立红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00在本院262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1)杭桐商初字第849号 

  王正荣:本院受理原告楼高潮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起诉要求你支付材料款9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11月2日下午2:00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11)甬东商初字第1136号 

  刘秀通、章敏、应俊: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11月4日8:45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1)甬海民初字第1317号 

  奚春阳、张炎飞:本院受理原告马健锋诉你们健康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一案一反馈表、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1)甬海民特字第4号 

  本院受理郑小珍申请宣告应文良死亡一案,经查:应文良,男,1933年12月24日日出生,汉族,于1951年迁往香港,至今已下落不明满60年。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希望应文良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1)甬鄞商初字第274号 

  张美凤:本院受理原告陈红英诉被告张美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甬鄞商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1)甬象催字第13号 

  申请人宁波市鄞州三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该承兑汇票号码为4010005100000154,汇票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整,出票人为象山华迪精压铸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宁海县金象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付款行为象山县绿叶城市信用社、出票日期为2011年3月11日、汇票到期日为2011年9月11日,最后持票人为宁波市鄞州三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1年5月17日作出(2011)甬象催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宁波市鄞州三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11)嘉海商初字第207号 

  张卫强:本院受理的原告沈力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1)嘉海商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张卫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沈力强归还借款21万元。本案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被告张卫强负担。案件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张卫强于本判决生效后直接给付原告沈力强。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1)湖吴织商初字第31号 

  谢新根:本院受理原告杨雄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湖吴织商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1)湖吴织商初字第32号 

  邱伟、邱巾方:本院受理原告杨雄伟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2011)湖吴织商初字第32号民事裁定书已准许原告杨雄伟撤回对你们的起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1)湖吴织商初字第39号 

  邱伟:本院受理原告李剑锋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湖吴织商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1)湖吴织商初字第59号 

  严忠平:本院受理原告郑利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湖吴织商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1)湖吴织商初字第60号 

  严忠平:本院受理原告吴振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湖吴织商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1)温瑞塘商初字第351号 

  赵凤妹:本院受理叶继松诉赵凤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11月16日上午9时在本院塘下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1)金永商初字第128号 

  徐伟:本院对应伟东诉徐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金永商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1)金永商初字第167号 

  陈晶靖:本院对颜仲勋诉陈晶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金永商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1)金永商初字第146号 

  应勇:本院对浙江永园阀门有限公司诉应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金永商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1)金永商初字第410号 

  云南骏迪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兰歌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1)金永商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1)衢江商初字第780号 

  祝洪明:本院受理原告刘秋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11月1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山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前沿07法院公告 2011-07-27 2 2011年07月27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