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车温州南站:静静地堆着一些箱包。其背后都有一个或幸运或惨烈的故事
有的行李没了主人,有的主人没了行李
■本报记者余春红
从7月25日开始,温州南站将“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现场遗留的一批行李包,收集起来,编好号子,集中存放在一起等待主人的认领。
昨天,记者守候在认领处,看到陆续有一些人前来认领行李,并聆听到了一些行李箱包背后的故事。
参与救援到凌晨4点,自己的旅行包丢了
昨天下午2点多,一位年轻的小伙子来到了温州南站的行李认领处。在工作人员帮忙下,他很快在满地的箱包中找出了一个黑色小碎花背包。经过核对,那就是他要认领的行李。
背包里没有什么贵重的物品,只有一些洗漱用品,一只黑色的电子手表,最能显示主人身份的是一顶军帽和一套夏季军服。
来认领这个背包的小伙子叫吴文龙。其实,他并非这个背包的主人。背包的主人是他朋友兰慧观。
兰慧观,温州文成人,25岁,是北京一所军校的学生,现正放暑假。
7月23日,兰慧观乘坐D3115次列车从杭州回温州。他的座位在7号车厢。
非常幸运的是,兰慧观在事故中安然无恙。但是事故发生后,他并没有背上自己的旅行包悄然离开,而是扔下自己的包,参与到了现场的救援中。
帮忙抬伤员,帮忙维持秩序,跑前跑后,一直到凌晨4点兰慧观才拖着疲惫的身躯和满身的泥浆,准备“投奔”在温州市区的朋友吴文龙。此时,他在满地狼籍的现场已经找不到自己的背包了,再一摸口袋,手机也丢了。
7月26日,吴文龙得知温州南站在招领行李的消息后,就帮朋友兰慧观联系了认领处,登记了行李的情况。
幸运的是,兰慧观的背包在这里找到了。因兰慧观本人已经回文成老家,昨天,吴文龙帮兰慧观顺利地领取了那个背包。
伤重妹妹仍医院治疗,哥哥说要行李不要赔偿
与替朋友领取了行李的吴文龙相比,福建人陈先生有些失望。
陈先生的妹妹是“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中一位伤员,伤势比较严重,目前仍在医院治疗。
陈先生说,昨天早上,他接到温州南站工作人员的电话,说是找到了他妹妹的部分行李。陈先生匆匆忙忙地就过去了。但是遗憾的是,在一屋子的箱包中他一无所获。
“我们不在乎赔偿,我们要行李。”陈先生很失望地说,妹妹的行李是一个碎花小拎包,里面最重要的是一些证件,有一张导游证、两张身份证、一张教师证。
“这些证件丢了,很麻烦的。”一脸憔悴的陈先生说,其中一张导游证还是妹妹的同学的,很难交待。
陈先生的妹妹是老师,今年37岁,出事前外出旅游,当天晚上乘坐D301次列车从上海返程。
妹妹出事当晚,陈先生就赶到了温州,这几天一直在医院照顾妹妹。7月25日,他登记了妹妹的行李情况,等待核实认领,但是结果让他经历了一次心情大跳水。
关于行李,律师如是说:
行李损失超2000元,理应按实际损失赔
对于事故的死难者亲属而言,亲人留下的行李已经无法用价值去衡量。如果连行李也不幸遗失了,那就面临损失的赔偿问题。
对此,浙江聚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勇军说,从运输合同的角度看,行李作为承运的标的物,《合同法》明确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至于损失如何赔偿,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毁损或灭失的行李的赔偿金额,应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虽然《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在铁路交通事故中,铁路运输企业对行李损失的赔偿限额为2000元人民币。但该条例属于行政法规,而且是在《侵权责任法》之前颁布的。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如果乘客的行李损失金额超过2000元的,承运人应按照实际价值进行赔偿。
当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乘客需要就毁损或灭失行李的数量、价值等内容承担举证责任。这对旅客来说可能是一件难事。
招领6个月无人认领的行李归国家所有
到昨天为止,温州南站发布招领行李的消息已经3天,不过仍有很多行李还没有主人去认领。
胡律师提醒说,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如丢失的行李无人认领,应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后,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乘客或其家属在获知招领信息后,可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但丢失行李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则作为无主物,归国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