撕掉法院封条变卖查封财产
藐视法律的小老板由被告变成被告人
■通讯员叶胜男
法院作出的裁定、张贴的封条,代表着法律的威严与效力。然而竟有人不顾法律的威严,自行撕掉封条,转移变卖查封的财产。最终他自食苦果:由民事的被告成为刑事的被告人。
案情:45岁的贵州人谭某,在慈溪龙山一带养猪。2009年6月,谭某的朋友将宁波镇海某公司的钢棚搭建工程让他来做。谭某在做工程时,雇佣周某从事电焊工作,施工点距上方高压电线仅3米。
一周后,周某在钢棚顶工作,由于电线短路而触电,从棚顶坠落受伤,去宁波治疗,住院近一个月。经鉴定,事故造成周某颅底骨折、肋骨骨折等多处骨折,已构成八级伤残,病休10个月,出院后仍需护理2个月。
期间,谭某和朋友两人仅支付了周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其他损失没有赔偿。不久,周某起诉至镇海法院,要求谭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2010年9月,法院判决,谭某赔偿周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共计12万元,扣除已付应支付周某10万元。判决后,谭某迟迟不履行判决。同年11月24日,法院根据周某的执行申请,依法裁定查封了谭某在慈溪的塑料挤塑机、活猪等财产,期限为2年。
2010年12月,谭某将饲养的几头小猪卖给赵某,签订买卖合同,赵某付给他1.6万元。2011年1月初,谭某将机器设备组装好,拉到别处卖掉。谭某未经镇海法院同意,擅自处理被查封的财产,致使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2011年1月末,谭某被慈溪检察院指控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向慈溪法院提起公诉。谭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谭某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走上犯罪道路,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
法院:谭某转移、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辩护人关于请求对谭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审理结案,谭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