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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版:说法

军人伤转费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吗?



  张先生问:

  5年前,我20岁应征入伍,入伍期间与韩某登记结婚。前不久,我在部队因公负伤后转业,获得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疗生活补助费等5万元,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15万元。最近,我与韩某协议离婚。但韩某以与我结婚已达5年为由,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我的伤残补助金、医疗生活补助费、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20万元,我不同意。请问,军人转业时获得的上述费用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吗?

  本报作答: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3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因此,你受伤致残获得伤残补助金、医疗生活补助费等5万元为你的个人财产,韩某无权要求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至于你转业时获得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15万元,按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据此,你20岁入伍,其具体年限为50年(70-20),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为5年,这笔费用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为5“(15“50),也就是1.5万元。


浙江法制报说法06军人伤转费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吗? 2011-08-01 2 2011年08月01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