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宁波赫威尔经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浩盈典当有限公司诉你单位典当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诉请要求你单位归还借款本金31万元,支付利息23560元及自2011年6月2日起按月费率2.4%计算至实际归还日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11月10日上午8:40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11)甬仑催字第8号
申请人宁波邦禾贸易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1份(出票人为海伦钢琴股份有限公司、号码为1050005320215352、出票日期为2011年4月1日、汇票到期日为2011年10月1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550000元、付款银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收款人为宁波邦禾贸易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2011年7月28日作出(2011)甬仑催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诉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宁波邦禾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在汇票到期日请求支付。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11)嘉盐沈商初字第154号
葛世武:本院受理原告海盐县大大动物营养制品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嘉盐沈商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沈荡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1)金永商初字第526号
颜振星:本院对姚江伟诉颜振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金永商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1)金永商初字第600号
胡盛、胡燕:本院对应德清诉胡盛、胡燕债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金永商初字第6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1)金永商初字第624号
胡兴起、王华、杨锦影:本院对谢子泉诉胡兴起、王华、杨锦影、胡兴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金永商初字第6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1)金永商初字第347号
王妙莲、金望高:本院对周萍诉王妙莲、金望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金永商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1)金永商初字第269号
周国良、汤淑珍:本院对徐杏媛诉周国良、汤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金永商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1)金永商初字第1087号
孙义:本院受理原告陈刚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号庭开庭审理。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1)金永商初字第1257号
应静:本院受理原告楼高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号庭开庭审理。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1577号
张朕玺:本院受理原告张晓伟诉你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10月314日8时45分在本院406办公室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1607号
吴菊贤、宣铭伟:本院受理原告张基刚诉你们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10月31日9时00分在本院406办公室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1409号
张晶松、王晓燕:本院受理原告吴享谓诉被告张晶松、王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1年11月4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衢柯商初字第188号
叶国太、冯慧芬:本院受理原告徐土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原告诉请要求你们偿还债务本金5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1时在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1)衢柯商初字第244号
黄祥红、胡成明、吴少华:本院受理原告项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原告诉请要求你们偿还借款6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在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1)衢柯商初字第267号
嵊州市德成服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北威拉链有限公司诉你定做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原告诉请要求你支付承揽报酬14957.18元及相应的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6时在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1)衢柯商初字第287号
胡剑斌:本院受理原告翁小清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原告诉请要求你支付租赁款1552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6时30分在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1)衢柯商初字第187号
叶国太、冯慧芬、杨志云:本院受理原告徐土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原告诉请要求你们偿还债务本金5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30分在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1)衢柯商初字第170号
阮伟林:本院受理原告商雪洋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原告诉请要求你支付租车款2264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1)衢柯商初字第169号
阮华林:本院受理原告商雪洋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原告诉请要求你支付租车款2175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1)衢柯商初字第163号
洪永琪: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幸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原告诉请要求你支付钢材款2300元及相应利息并支付律师代理费12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1)衢柯民催字第16号
申请人浙江新世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汇票号码:9100004111493011,出票金额:2万元整,出票行:浙江衢江联社营业部,出票日期:2011年7月22日,出票人:浙江新世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收款人:青田县政府采购招投标专户,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6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1)衢柯商初字第473号
余献标、余明娟:本院受理原告余永新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原告诉请要求余献标归还借款205300元及相应的利息,余明娟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承担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