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不付款偷逃属不属于盗窃?
■王立晨
曾先生问:
清晨加油,车比较多秩序也有些乱。我朋友吴某到城郊一加油站给自己的货车加油,加油员给吴某放好加油枪后便去接待其他客户。吴某加完油后见加油员不在,乘乱竟不付油款偷偷开车逃走。事后加油站报案,警方将吴某查获,经查吴某偷逃油款2000元。请问,吴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
本报作答: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吴某加油虽然由加油员操作,但其加油后不付款偷偷逃走的行为,符合秘密窃取的情形,应当认定盗窃。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据此,吴某偷逃油款的数额已达到了盗窃罪的定罪标准,应以盗窃罪予以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