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超时限嘉兴小伙难维权
■通讯员秀舟
本报讯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最迟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出。超过这个时限,维权就会被卡住。嘉兴小伙小王就遇到了这样的尴尬。日前,嘉兴秀洲法院作出裁决,因原告小王未能提供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且被告对原告提出的工伤事故有异议,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2009年5月13日,小王进入浙江某电气有限公司工作。同年12月9日,小王骑自行车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2011年3月14日,小王向嘉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未被受理。5月3日,小王向秀洲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也被驳回仲裁请求。无奈之下,小王将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等。
8月1日,秀洲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被告浙江某电气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属工伤事故,且其已获交通事故赔偿,故其诉请是重复索赔。审理过程中,原告未能提供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被告对原告提出的工伤事故有异议。
8月5日,法院对该案作出裁决:驳回小王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当事人对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一般不直接作出工伤认定。劳动者请求工伤待遇,但未提供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的,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且被告对原告提出的工伤事故有异议,因此原告承担了败诉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