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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版:维权

仲裁公告



  海盐县亿诺制衣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曹先兰诉你单位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争议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盐劳仲案〔2011〕第68号)裁决书,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地址:浙江省海盐县武原镇绮园路66号劳动保障局四号楼二楼202室)领取(盐劳仲案〔2011〕第68号)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海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杭州华派包装有限公司,住所:杭州市江干区机场路253号。法定代表人:王志华。申请人黎金与你单位要求支付工伤待遇等劳动争议一案,本委于2011年7月18日开庭审理,杭州华派包装有限公司缺席。本委于2011年7月25日依据国务院令375号《工伤保险行例》第31条、第35条、第64条,浙政发(2003)5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第2条第5项、参照《2010年杭州市工资指导价位》等规定,缺席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伤待遇等共计58046.30元(包括:1、停工留薪期待遇9961.30元;2、伙食补助费105元;3、护理费600元;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5325元;5、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32060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现予公告告之,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杭州市江干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浙江横空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孙帅文诉你单位支付工资等劳动争议案(拱劳仲案字[2011]第235号)。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天内。本委定于2011年10月25日上午9时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沈半路268号)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请在开庭后15日内到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1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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