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员工告老东家讨要“保密费”
竞业限制不仅限于高管,只要约定就得给钱
■通讯员张金明曹珏
约定了竞业限制,但要求提供补偿款时却被拒了,嘉善的周某不得不为这事打起了官司。日前,周某将老东家———嘉善一家新技术公司诉至嘉善法院索要万元“保密费”。
案情:2008年7月,新技术公司与周某订立劳动合同,同时还签订了一份《保密及不竞争协议》,协议约定,周某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承担两年的不竞争义务,
公司同意依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补偿。
2010年3月,周某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周某认为,劳动合同解除后,《保密及不竞争协议》中的竞业限制条款开始生效,遂于2010年4月起向公司讨要竞业限制约定的经济补偿款,没想到被公司拒绝了。
2011年3月,当地劳动仲裁委作出仲裁:新技术公司与周某关于竞业限制的权利义务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均应严格履行。之后,周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老东家支付15个月的竞业禁止补偿金16875元。
案件经多次协商,在新技术公司支付给周某一定数额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后,周某撤诉。
评析:从法律上讲,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合同后,条款对双方都有约束,新技术公司与周某均应履行。竞业限制合同对劳动者约束很大,一旦签订,劳动者就应在特定时间、区域内不能从事与原业务有关的工作,否则,劳动者就可能支付巨额的违约金。是否签订竞业限制合同一般由用人单位决定,因此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周某虽非高级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但作为一线操作工也会在工作中接触到一些公司的独特工艺、独特流程、特殊配方等,公司既然与他签订了竞业限制合同,就应按合同履行,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