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不携手老去
■杭州市上城区法院方亚新
最近,我接手了一起1997就立案的执行案件,案由是借款纠纷,执行标的36000元。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均为个人,曾经是要好的兄弟,当年申请人戎某67岁、被执行人金某68岁。因为5万余元的投资借款无法全部收回,双方闹上法庭成了冤家,最后达成和解协议;自1997年7月起被执行人每月偿还申请人200元,至余款还清为止。一直以来,被执行人均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着,但自2010年7月开始被执行人开始无故不再按协议履行了,为此申请人就余款6000余元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由于原案卷中被执行人的地址已变更,我颇费了些周折才联系上被执行人金某,约定时间来到他的租房中。老人穿戴非常整齐,还特意戴着一顶礼帽接待了我。等我向老人说明来意,老人便向我诉说自己的“冤情”。我知道这是一位执拗的老人,所以并不急着和他谈案子的事,而是拉起了家常,老人渐渐消除了对立情绪。见气氛友好,我便向老人提出了他未履行和解协议的后果,希望他履行债务。虽然老人有些不情愿,但是当我说他无正当理由未能履行义务是不诚信的表现后,他沉默了。最后他表示一发工资就到法院把一年的欠款补上。但对于尚欠的款项,老人无论如何都要按原和解方案履行,不同意一次性付清。其实,假如我们采取一些强制措施,譬如搜查、扣划工资,都能缩短结案时间。然而这并非是最好的执行方式,因为诉讼而友谊不存的两位老人,其实并不愿怀着更深的怨恨老去。
约定付款的那几天,杭城暴雨倾盆,我担心老人来院不便,特意打电话告知可以延期,但他拒绝了,跟妻子一起来到法院。我接待了他们,再次谈起了余款的支付问题,耐心地说服着他多还一些款。也许听我说得在理,老人的妻子也帮我做工作。金某终于答应每月支付500元直至还清。到执行局工作半年多了,看到许多申请恢复执行的案件都是“跨世纪”的,不免觉得有些遗憾。我总觉得,人生匆匆,若能无怨无恨携手到老,不是更好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