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销广告”很诱人清早排队却扑空
原来他排在边门既未看海报也未拿号牌
■通讯员俞露烟
案情回顾
2010年9月16日,宁波市某家具商场在一报纸上刊登了大幅广告,其中一套名牌“浅胡桃餐厅套装”家具最为诱人,市场价为3880元,献礼价仅为888元。活动期间内,每日限供3套。
张某看到此广告后起早赶到该家具商场排队,待商场开门后第一个冲到二楼出售该“浅胡桃餐厅套装”的店铺,并看到店铺中还放着“特供产品888元”的广告单子,但他在要求购买该套装时却遭到店员的拒绝。店员称,该套家具需凭号购买,但号牌早已发完。
于是,张某将家具商场告到宁波鄞州区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履行买卖合同,即按照888元的价格向原告出售“浅胡桃餐厅套装”家具一套。
庭审中,被告承认张某是第一个到达店铺的顾客,但辩称,其刊登在报纸上的广告已注明“以上所有活动详情及细则,请参看商场海报”。商场在大门显眼处摆放了大海报,店员在营业前发放号牌,当天的3套特供“浅胡桃餐厅套装”也已按号牌顺序售出,有发票底联为证。
被告认为,原告当天未抢到排位号牌是因为其未从正门进入商场,因此没有看到海报的内容,错过了拿排位号牌的机会。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被告在报纸上刊登广告注明“以上所有活动详情及细则,请参看商场海报”,并在正大门显眼处摆放了大海报,上面注明“本次淘宝活动,购买者请于当天营业开始时在商场正大门排队领券”。
原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通过被告正大门前三名排队并领取特供产品排位号牌的事实,也不能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关于888元的价格购买“浅胡桃餐厅套装”一套的合同已经成立。因此,原告诉请被告履行合同,法院不予支持。